為保障大客車乘用安全,北市交通局特提供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與相關注意事項 CVNews 商業車誌: 盧佛青|11/12/2007 (一)遊覽車的牌照顏色為紅底白字;公路(國道)客運車牌照為綠底白字。 (二)車身標示與乘車處或乘車站牌標示公司名稱相符。 (三)車廂下方沒有設置座椅。 (四)安全門位置明顯且能正常開啟,安全門通道暢通無阻。 (五)車上配有車窗擊破裝置。 (六)車上配置有效期限內之汽車用滅火器。 (七)儘量選擇車頂具有逃生口者,倘於翻車時有較多逃生途徑。 (八)選用車輛重心較低者,行車較穩定。 二、訂定契約(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契約要求重點如下: 一、選搭營業大客車簡要判斷要領: (一) 公司行號(限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及租用單位。 (二) 車輛租用時間、租金、往返地區、行程及路線。 (三) 車輛車齡、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記錄。 (四) 駕駛員駕駛經歷:至少應有三年大客車駕駛經驗。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 其他附加 賠償約定,其保險有效期限應逾越租車期間。 (六) 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 之安全設備。 (七) 備用車:建議租用車輛達十輛以上時,可要求業者多提供一輛備用車資料,以備出發當日接車檢查更替之用。 (八) 調用其他公司之車輛時,應符合契約所載明之條件。 (九) 出發前兩天業者應配合事項:如提供駕駛員姓名、車號、每輛車座位數等資料,作為安排座位及接車時使用。 (十) 約定駕駛員於行程前及行程中應接受隨車領隊實施酒精檢測,確認未超過標準,方得行駛。檢測未能通過時,依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辦理。 ※ 其他雙方約定事項及租車期間之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