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重要,運輸頭家的權益也很重要!3.49噸升噸修法方向釐清

CVNews 商業車誌: 盧佛青|03/27/2020 把這篇文章貼到FaceBook


之前我們曾經報導過,有關於去年底交通部推出了現有使用中與產銷中的3.49噸小貨車升噸相關法令修改的報導,結果引起了相當大的關注,當前除了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在全球延燒,但關係到至少百萬位3.49噸車主、車隊、運輸頭家甚至一般民眾的權益,卻也不可輕忽,畢竟超過半世紀才改一次的重大法規,牽涉到的可是眾多黎民百姓的生計,如果沒有意外的話,7月1日上路實行的法規,其實目前已經進入如火如荼的階段,而且也將新生出全新的「丙類大貨車」級距,光是大、小貨車定義,還有包括路權、停車場等等許多規範,都會跟著變化!



儘管在交通部諭令實施前,包括全新的貨車車輛、駕照、路權與持有等等相關內容,還可能進一步修改,但大致已經是箭在弦上,我們特針對幾項變化較大部分進行整理,但不代表最終一定是這樣的內容喔,還是要以屆時交通部公告為準。

總重升噸部分:

民國95年10月1日至民國109年6月30日所掛牌之3.49噸車型,在政府規定期間,可依照原廠或車體廠出具原始設計證明,如增加載重通過後,則可依照行照註記合法載重使用18年為限,這18年其實是必須回溯至變更車型掛牌日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是民國95年10月1日掛牌,現在申請升噸的使用中車輛,則可合法使用18年,也就是到民國113年10月1日就截止,到期之後再回歸至升噸前的3.49噸身份,所以如果這樣算的話,其升噸合法使用時間就剩下4年,而109年6月30日通過升噸生效的車輛,則可合法使用升噸重量至民國127年,當然也代表陸續會有愈來愈多車輛,在18年時間一到,就會像灰姑娘的南瓜馬車回歸原型,又變成總重3.49噸的小貨車ㄟ


爭議點:為什麼這經過政府公告程序升噸之後只能用18年,而且是回溯至車輛出廠掛牌原始日期,會不會不公平?

丙類大貨車部分:

關於駕照,在之前所舉行之「研商貨車車輛及駕駛執照管理規定檢討可行性第5次座談會」中,根據主席與監理單位所提出修法方向參考內容顯示,將研議提供現有駕駛3.49噸小貨車之駕駛,則需要重新補齊所公告之新增路考內容等等,但具體規範目前尚未公布實行細則,但可以想見屆時將會有許多從業人員,大排長龍去針對現有駕照補考新增規範。

關於路權部分,目前3.49噸車輛在合法升噸之後,還可以比照原有規範行駛目前國內3.49噸小貨車可行駛之路段,但未來新增的「3.5-5噸」丙類大貨車,監理單位可能將針對行駛路段予以限制,而綜觀各方意見,國道5號雪山隧道依舊是不開放給大貨車,但升噸成功之後的原3.49噸車型則可以,至於國道1號五楊高架路段,主管機關則是考量到車輛分流,暫時不予開放,至於爭議最多的國道2號機場段,則表示屬於民航局管轄範圍,但若民航局同意則可開放

關於停車場部分,升噸後未滿掛牌18年年限之車輛,則均可比照現有3.49噸小貨車規範合法使用,但7月1日上路之新增「3.5-5噸」丙類大貨車,則已經被劃分為「大貨車」,包括持有身份、購車權限(個人能否購置?),還包括自有或營業丙類大貨車等等規範,目前則尚未定論。

關於車廠部分,在該會上則對主管機關所提出之建議方案無異議,唯一僅關注的在於新增「3.5-5噸」丙類大貨車的車身尺碼規範等等,畢竟車輛售出受管轄的就是車主,不過目前已經確認包括FUSO、CMC、HINO、ISUZU、HYUNDAI等品牌,都已經針對新車型類別準備好要推出全新的「3.5-5噸」丙類大貨車新車。

商業車誌也觀察到,日前資深貨運業達人財哥,針對交通部相關部門所推出法令修改內容頗有微詞,爭議點則是說新法與當初所提出希望3.49貨車車升噸,可以維持現有小貨車的總重上限,而非新增「3.5-5噸」丙類大貨車,財哥認為新增車型類別牽涉到法令範圍甚廣,甚至非僅有交通部管轄範圍,且未予業界充分溝通,恐怕將影響諸多現有車主權益。

當然我們也將持續追蹤後續修法進度與相關訊息,還請各位網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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