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逞惡,無辜者不該受連帶處罰-懲罰酒駕毒駕者的衍生議題 CVNews 商業車誌: Davis Yang|09/04/2026 依據現行法令,租車客人會不會酒後開車或吸毒開車,汽車租賃業者得自行通靈預知,否則得承受連帶懲罰。 毒駕零容忍!酒駕零容忍!相信這已經是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的共識。可是您可知道,在毒駕、酒駕肇事的背後,無辜的受害方,會遭受連帶處罰嗎? 相關業界曾為不知情提供車輛方,遭受毒/酒駕連累裁罰的冤屈向交通部與 陳世凱部長陳情。 首先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針對酒駕、毒駕的罰則:該條文規定只要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有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行為,除了罰款 (刑責則是列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吊扣駕照,還要吊扣該車牌照2年;要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將直接沒收該車輛。 內容看起來很合理。如果毒駕或酒駕犯行人,駕乘的是自己的車輛,那麼上述罰則確實沒問題;可是車輛若不是犯行人自己的呢?假設你 (妳) 是借車給親友,結果他 (她) 喝酒或吸毒後開車被抓了,還有一點點可能你 (妳) 本來就知道這個借車的親友有酒後開車或吸毒的惡習,因此需要負連帶責任;但是極高的可能性是完全不知道呀!如果知道,怎麼可能還敢出借! 還有更無辜的一方,那就是租車業者,他們怎麼會知道來租車的客人,簽約把車開走後,會不會跑去喝酒或吸毒?難道簽約前問客人:「你 (妳) 會不會酒後或吸毒後開車嗎?」!就算真問了,難道有此意圖的客人,會誠實告知嗎? 但是這兩種情境如果發生了,依但該酒駕或毒駕行為被警察查獲,出借或出租的這輛車,最基本的狀況就是牌照被吊扣2年;要是導致事故對方重傷或死亡,這輛車還會被沒收!這時候車輛出借方或出租業者不論如何證明自身無辜,都得承受這種不白之冤、天來橫禍!要是你 (妳) 遭逢如此莫名損失,還會覺得這條法規的設計沒有問題嗎?假設是租車業者,因為做一筆生意,無辜承受車牌被吊扣2年、甚至車輛被沒收,至少2年甚或永久生財工具停擺的損失,這樣合理嗎?而且車輛出借 (出租) 方不管是公司或個人,手上都沒有公權力,又怎會有向肇事者討回公道的能力? 針對業界為此向交通部與 陳世凱部長陳情,交通部於今年9月2日回函,重點指出 「爰汽機車所有人例如租賃車輛業者將汽機車出租交予承租人使用,事前已善盡告知本條處罰機制之義務,承租人仍毒駕違規,得予以舉證免罰」「與本部歷年針對酒駕之函釋意旨相同。」換言之,如果要自保,不管是租賃業者、車隊管理方、出借車輛之個人,在交付車輛之前: 一定要「錄影存證」喔!開場白說明錄影當下日期時間,並對車輛使用人宣讀毒/酒駕相關罰則規定,要求對方宣讀自己姓名,以及已獲得充分告知相關規定與罰則....保留該錄影片段,以求自保。ㄜㄜ....,真是完美的設計呢! 除了法律的設計有問題,保險法規的設計也很有問題。 依據現行的車輛保險的設計內容,酒駕者或毒駕者駕駛車輛肇事時,該輛車就算保了全險,只有在強制汽車責任險 (強制險) 會針對對方傷亡與本車乘客傷亡予以賠償,並於賠付事後再跟駕駛人追討。但是任意險 (包括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駕駛人傷害險、商業意外險、超額責任險) 的部分就「一概不賠」。乍看之下,這項除外條款好像也很合理,事實上這又是一個把無辜受害者拉進來連帶懲罰的「甩鍋條款」。 一樣,如果上述事故現場,肇事人開的是自己的車,那麼因為毒駕、酒駕,所以保險公司針對駕駛人自己的身體傷害、生命損失、車輛損傷不予理賠,完全合情合理。但若該車輛是借來的、租來的,甚至是雇用單位提供的公務用車,且已經事先加價投保不限定駕駛人之任意險,還是一樣,車輛提供者未必知道駕駛人會酒駕或毒駕,在這個狀態下還是「一概不賠」,就顯得不盡合理了! 我們不是說,產險公司都活該當冤大頭,吸收毒駕、酒駕者犯行所造成的損失,而是保險公司本來就有理賠審核與代位求償的機制與專業人員,應該針對這些個案進行分辨,究竟車輛出借、出租方有無辨知、查驗駕駛人是否會酒駕毒駕之能力,進行個案審核,或者依據理賠紀錄設計累進式保費乃至嚴重拒保的機制,而非一旦發生就概不理賠。 更何況,針對車輛投保方不予理賠是一回事,針對車輛事故受害對方,本來就很無奈,結果因為肇事駕駛人酒駕或毒駕,導致被撞的人什麼保險賠償都領不到,這又何其無辜! 115年9月2日交通部回函,表達出租出借車輛之業者與個人,須事先錄影證明已經充分告知禁止酒駕毒駕之法規與罰則,這樣才有機會申訴,避免被吊牌扣車。 毒駕、酒駕零容忍,但是被毒駕、酒駕撞傷撞死的受害方,即使肇禍車輛有保全險,也都不用管受害方死活,一概不賠 (只領得到強制險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