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交道事故責任損失理賠面面觀

CVNews 商業車誌: 鄭安峰|05/14/2020 把這篇文章貼到FaceBook


某公司所屬載重43噸大貨車,民國109年4月10日13時12分,於高雄市楠梓區屏山巷1號「東南水泥公司」平交道,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北上區間車,發生鐵公路混合交通事故,列車司機員、3名乘客及1名保安受到輕傷。

運輸業在此艱難時刻發生這起意外,感受特別深刻。媒體與輿論幾乎全導向“大貨車駕駛闖越平交道”予以譴責;責任未釐清前車行恐怕要有揹黑鍋的心裡準備;又,該如何努力降低賠償呢?法院講求證據,而預見面臨的狀況超前準備,尋找或建立有利證據只能靠自己。



之前平交道事故超過兩億元的求償,成為社會焦點,但如何尋求保險協助是司機應該做的功課。
一個不算壞的消息是,原鐵路局轄下行車保安委員會(簡稱行保會,臨時編組且現已解編)將會提出“調查報告”。自從普悠瑪重大傷亡事件,行保會提出卸責的炸鍋報告後,政府終下定決心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既有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的專業基礎,擴充調查範圍至海、陸、空重大運輸事故原因鑑定,至少期待不會像鐵路局擠牙膏式的報告。

運輸業最大風險在於交通事故的鉅額賠償,鐵公路混合交通事故可能更嚴重,大多數運輸業者經營三代也不曾遇過,只當新聞事件來看,對當事車行絕對是生存危機,六神無主之際,務必清楚:交通事故首重釐清責任,求償才有依據;交通事故責任鑑定牽涉人,車,路三要素,處理進程還會有檢,警,法院,監理機關的調查,與民,刑事,行政訴訟。

求人不如求己,唯有自救才可能渡過難關,外部“公正”單位皆有自己的任務與立場,欲獲得協助如同緣木求魚。面對漫無頭緒的事務,從何處著手保住權益呢?

先清楚責任 後評估損失
責任部分
• 人
◦ 己方駕駛
i. 平交道有監視鏡頭4∼6部,鐵路局有義務提供;如果有“故障”或“遺失”,通常因為提出對其不利,檢警也不會主動蒐集。
ii. 己車進入平交道時,警鈴是否響起很重要,也不能忽略“進入平交道”範圍的定義。
iii. 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二項(該平交道屬第三種甲式)內容具體比對駕駛行為。
iv. 駕駛員有無通報(緊急按鈕),或任何防範措施,雖然緊急按鈕對事故發生與否關聯有限。
◦ 列車司機員
i. 列車司機員視角之行車紀錄,包括有無察覺平交道異狀,及應變秒數,這是重要證據之一。
ii. 與司機員工會建立友好關係,工會最清楚知道鐵路局平交道設施的問題且不改善,相當於無視司機員的生命安全。
• 車
◦ 己方車困在平交道,如無其他事證,恐列為事故主要原因。
◦ 列車是否如鐵路局宣稱,加裝障礙物偵測系統,是否發現障礙物示警及強制停止。
• 路
◦ 軌道為鐵路專用路權,與公路交會處即平交道,列車未行駛才供一般車輛通行。
◦ 公路與鐵路交叉路口至少有4個視角,釐清路幅寬度,坡度,道路分隔方式,曲度與事故的關聯。
◦ 平交道以感應器依序控制警鈴,閃光紅燈與柵欄,幹線鐵路管制較頻繁,事故時有無柵欄升起後,又迅速放下導致通過困難情形。
• 綜合初判
◦ 從己車影像可以得知,進入平交道範圍內時是否警鈴已作動,平交道監視鏡頭視野也可判斷。
◦ 列車司機員何時發現障礙,及採行何種應變措施,司機員視野影像可清楚判斷,或從行車速度紀錄判讀。
◦ 己車無法駛離平交道,因機械故障或操作不當,或因對向阻礙與道路曲度,如何證明。
◦ 媒體取得並播放之影像可以確認
i. 平交道作動正常。
ii. 己車無法駛離平交道範圍,導致事故發生。
所以,與其靜待調查,應可為己方權益思考更積極作為:
1. 盡可能取得所有包括火車,平交道,附近廠家影像紀錄;回現場紀錄事件後有何改善措施;過濾出利於己方的證據,以減輕責任比例。
2. 與列車司機員工會或其退休人員蒐集鐵路局漠視安全的具體證據(鐵路局得預見類似事故卻不改善)。
3. 任何平交道絕不是法官或檢察官腦海的景象(十字交叉且視野無阻),需要求會勘與現場模擬,實車依規定速限通過所需時間,及量測車輛長度。
4. 鐵路局欲關閉危險平交道,或因地方或廠家反對而無法執行,但均會留下會勘紀錄,此足以證明危險平交道。
5. 如沒有會勘紀錄,也可己方發動,會勘結果列出路面改善規劃,作為證據。

鐵路局進行假扣押動作迅速,己方脫產絕無可能。又社會矚目事件也會令審理法院倍感壓力,而有未審先判可能,如果沒有充分證據,難獲法官同情,減輕己方責任。
此外,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第11條明文: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受理。目前此條文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職權與所進行事項有重疊,但均可囑託辦理責任鑑定,逢甲大學亦曾受理鑑定此類事故。

損失部分
如果無人死亡或成殘的交通事故,賠償相對簡單,可以請保險公司協助,以利己方加速與傷者達成和解,主要的財產損失撇開自身財產損失不談,鐵路局的求償是較為巨大的,自稱3.2億元是否為真?低的責任比例與核實的損失金額,賠償金額便可最大限度的減低。

廣義的損失涉及民,刑事與行政處罰,對象均為己車駕駛,民事則己車車行與駕駛連帶負責,這個事件將引發的訴訟依序有:
• 刑事法庭:檢察官依刑法184條公共危險罪起訴,檢察署起訴階段與刑事庭審理階段雖屬於兩事件,唯案件重大,爭議點卻不複雜,用以答辯的資料無甚差異,在不起訴機率近乎零的情況,委託專業人員的效果有限,視為一件委託較為合理,如收取兩次費用較不恰當。
• 行政法庭:刑事如果判決有罪,為觸犯刑法第184條公共危險罪量刑,己車駕駛駕照會遭行政機關吊銷,如有異議,則進入行政法院訴訟,由於行政法院與刑事法院理論上獨立,刑事判決有罪,而行政法院判撤銷行政機關處分的機會不是沒有,這點可以請專業人士評估,也是反敗為勝的一個機會。
• 民事法庭:民事賠償主要在鐵路局的大額求償,相對其他就顯得微不足道,賠償額等於損失乘以責任比例。所有可以舉證減低己方責任的證據如果未在事件初期取得,而只是推論或陳述,將來對簿公堂時較無說服力,己方在責任舉證上有此問題,鐵路局則是在損失舉證上會遇到困難---也就是損失說不清楚,己方可以在收到損失清單時立即回覆意見,以免被視為默認鐵路局損失報告。
◦ 鐵路局於平交道事故的損失大致上會有
i. 運務處:包括營業損失;旅客接駁;搶修費,慰問金,加班費等。其中有些無法舉證,有些則把人員薪資灌水進來。
ii. 工務處:平交道損壞之材料費用及搶修費;材料非外購而無支出憑證。
iii. 機務處:此為損失最大宗的項目,列車機車頭該修理或報廢?以及材料使用多為備料非外購;以及行政院公布列車機車頭的資產耐用年限為十年,損失認定上皆會有影響。
iv. 電務處:電力,電訊,號誌部分,金額相對機務處低許多。
鐵路局於平交道事故的損失計算複雜且因為非外部機構修理,而有相當的費用與日常人事成本重複,其維修更換又多為日常備料,如何認定損失金額也是極為繁瑣之事項。
最後,關於汽車保險的理賠,很重要的一點:先請保險公司確認一件事情,刑法第184條係公共危險罪,如果己車駕駛公共危險罪確定,於第三人的責任保險理賠上會不會有問題呢?如果保險公司以公共危險罪不屬於保險承保範圍拒賠時,己方失去保險保障,那就雪上加霜,禍不單行了。
事實上公共危險罪不必然導致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也不必然是保險條款所列的不保事項,但保險公司人員會以“犯罪行為不保”等模糊或奇怪的講法,或許連理賠員自己也不清楚吧。
運輸業與保險公司的理賠爭議非罕見,理賠員對於爭議情況是否賠償的答案,常令人啼笑皆非,以一個小理賠爭議作為本文結尾,及下一系列汽車保險理賠案例與契約條款的引言:朋友的保時捷要改裝音響喇叭,結果音響店夥計不小心把車內真皮座椅弄破了,該保時捷保了乙式保險,理賠卻說這個沒有賠喔?為了這件事情,甚至該公司也詢問了公會的理賠事務小組,似乎到現在大家還沒有統一的答案,其中有兩個回答很具參考:一是上面說賠就賠,說不賠就不賠;另一是有關係就有賠,沒關係就不賠。賠不賠,怎麼賠且待下回分解。
作者:鄭安峰
現職:一般暨海事保險公證人/桃園市貨運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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