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靠行現象法制化更新探討系列 (三) 法制化更新對策探討

CVNews 商業車誌: 蘇雄義 教授|03/20/2019 把這篇文章貼到FaceBook


貨車靠行衍伸的問題政府應該積極面對並解決
   貨車靠行的根本原因在於大眾無法以個人身分取得營業貨車所有權及車牌,因此需要透過特殊方式依附在一家領有汽車貨運業營業執照的業者之下,因而造成汽車貨運業靠行的特有且普遍現象。
汽車貨運業靠行現象衍生出一些營運及社會層面的問題。首先,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究竟誰應該承擔責任的問題,而預防所需之保險應該保到多高、由誰支付等,這是貨運行與車主間主要矛盾所在。其次,靠行車主承接業務不受貨運行管制,往往可以在市場上透過低價取得運送業務,尤其是在回頭車的市場,形成一種與正規貨運行間不甚公平的競爭狀態。再者,靠行貨運行往往規模較小,無法投入足夠的管理資源於業務開發、車輛維運、駕駛員訓練等關鍵營運活動,使靠行車主必須透過單打獨鬥方式在市場上發展,以致雙方均只能以最傳統的方式經營,而無法在科技與人才上投資,來提升營運生產力及運輸服務品質。



美國汽車運輸業安全改進法中對汽車租賃契約及租賃業務訂有嚴謹之規範
   關於台灣未來汽車貨運靠行問題的改造與發展,筆者從短、中、長期角度,提出幾個可能的對策構想:
維持現狀
   維持現狀是最保守的對策,主管機關無需做任何法規及監理機制的修改。但是,目前因為靠行所造成的產業問題將無法獲得任何改進,汽車貨運產業將面臨愈趨艱困的發展環境而又無力加以突破的窘境。
   雖然可藉由制定符合雙方利益的定型化靠行服務契約,將靠行現象造成的問題在較快時間內部分解決;但因為靠行車主與貨運行的特有寄生角色關係依舊,仍處於較弱勢的一方,無法根本解決靠行所衍生的營運風險及社會正義等問題。
小幅改變 (1〜2年短期策略)
   靠行車主雖為實質車輛購買者,但卻因為現在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准入門檻的限制且無法發給個人營業貨車牌照,因而無法實質擁有車輛所有權,而需寄居在目前行之有年的靠行貨運行名下,接受貨運行所制定的多半不對等的契約條件。
   修訂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讓靠行車主可以合法獲得車輛所有權,輔導靠行車主成為優秀的營業駕駛員並要求車輛具備貨物運送時的安全保障,協助其與不想投資車隊的汽車貨運業建立互利雙贏的對等協作契約。如此,個人車主將無需將自己投資的車輛,透過靠行方式取得所有權及使用權,那靠行現象或將逐漸解除。
   美國汽車貨運業有一類營運主體,稱之為擁車駕駛員及擁車營運者(owner-drivers and owner-operators),亦即具備營業貨車(美國稱之為商用車(commercial vehicle))駕照的駕駛員即可擁有一輛或數量營業貨車,並提供市場貨運服務、收取運費。但是這類個人或小型業者多半透過與中、大型貨運公司簽訂短期或長期租賃契約(lease contract)提供專屬運輸服務,以確保貨源及營收水準。
   如果此項使靠行車主合法獲得車輛所有權的構想獲得主管機關支持,則應進一步蒐集美國相關經驗,配合台灣現況及業界需求,盡早提出更具體的法制更新建議。
中幅改變 (3〜5年中期策略)
   除路線貨運業外,目前汽車貨運業及貨櫃貨運業的家數眾多且許多業者規模都很小,以致業者無法投入足夠車隊管理資源及較先進的科技管理模式,而需採用傳統的靠行營運及人工管理模式,無法擴大營業規模及提升服務品質。
   政府應該鼓勵並輔導中、小型汽車貨運業者整併或統合,建立總部或平台管理機制,提升業務開發、車隊與駕駛管理、車輛取得維運等關鍵能力。此項轉型或可借助大型汽車貨運業者之管理知識與經驗,形成互利互惠的聯盟關係。例如新竹物流,於2013年輔導資深駕駛員或具創業動機的內部員工設立峻富物流(汽車貨運業執照),移植新竹物流管理制度及精神,彼此成為互補互利的聯盟體系;又例如捷盛運輸,成立類似管理平台的營運制度,積極輔導及管理旗下眾多的靠行車主或中小型貨運行,均得到良好的營運及風險管控績效。
   托運行往往為資深汽車貨運業轉型,不再以運輸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而以媒合貨主運輸需求及車主運輸供應並收取佣金為主的業者,而其往往兼營中古貨車買賣,成為靠行車主及貨運行的低價車輛來源。托運行在台灣市場已存在多年,表示運輸媒合服務具有市場需求,如能為托運行找到一個適合的法律位階並加以規範及輔導,甚至注入資訊平台科技元素,應可提升托運行的經營管理能力及服務水準,為汽車貨運產業注入一股新活力。美國汽車貨運產業經紀商(brokerage)在美國汽車運輸業安全改進法 (the Motor Carrier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49 U.S.C. 113)) 中有正式法律位階,其法制經驗可成為我國在建立托運行法制化過程中極佳之參考。
   美國汽車運輸業安全改進法中並無汽車租賃業之類別,但卻對汽車租賃契約及租賃業務訂有明確且嚴謹之規範。關於汽車租賃契約之規範,主要對出租人(Lessor)及承租人(Lessee)定有「一般承租要求」(General Leasing Requirement) 、「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Written Leasing Requirement)、及使用目的之規範。爰就各項目簡要介紹於下:
   (1) 一般承租要求
   客、貨車之租賃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客、貨車之租賃應開立收據(receipt);收據之內容應列明出租物之品項;收據之內容應列明出租物之移轉日期。
(2) 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
   關於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係為確保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化,並保護租賃契約之當事人,以降低危險移轉負擔所生之利益損害及協助法院解決糾紛。以下列出租賃契約應記載事項:
租賃當事人(出租人及承租人;Parties);
租賃期限(Duration of the specific);
排他性佔有與責任(Exclusive possession and responsibilities)之聲明:
要求租賃契約中載明承租人在雙方合意的期間內,具備占有權,進而享有租賃物上的排他性(exclusive possession)及控制性(control)之地位,並應對其租賃物負擔法律上責任。另外關於租賃物之使用範圍,得以契約條款補充之。
報酬之內容(Compensation to be specified):
要求租賃當事人在契約中載明報酬之內容(報酬之方法除以固定金額計價外,可能是浮動利率。如報酬之方法不以固定金額計價,則須載明計算報酬的利率或其他方式,例如里程數、重量或以來回趟數計算)。
租賃內容之使用與負擔(Items specified in lease):
要求租賃當事人於契約中載明租賃物之使用與負擔,包括汽車之設備、編碼或其他辨識裝置之設置及歸還;契約終結時是否將收據交由承租人;負擔燃料費、燃料稅、耗材等其他支出之人;負責裝卸貨物之人;除可歸責於出租人外,聲明承受風險、負擔法律責任,並於出租人代承租人賠償行政罰款時,償還債務於出租人之聲明等。
償還期限(Payment period):
於計算報酬時,承租人於交付訂單資料(或其他計算報酬所需之資訊)於出租人後,應在交付起至15天內償還報酬。
承租人複印訂單運費或相關報酬資訊之義務(Copies of freight bill or other form of freight documentation):
若承租人之租賃是以運輸收入的百分比(percentage of gross revenue of a shipment)作為報酬內容,則承租人有義務複印一份訂單運費於出租人或提供相關報酬資訊於出租人。
退款項目(Charge-back items):
如有任何由出租人代承租人為付款的項目(例如保險費、貨車之檢測維修等),則需在契約內載明出租人代為付款之內容。
買賣、租賃的排除條款(Products, equipment, or services from authorized carrier):
除非契約中具體載明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承租之產品、設備或服務,否則應於租賃契約中載明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購買或租借承租人的任何產品、設備或其他服務。
公共責任險與其他保險負擔之義務(Insurance):
契約中須載明承租人應繳納公共責任險,並保有公共責任以外之他種保險時,所負擔之一方為何人。
附條件轉讓資金(Escrow funds):
如有第三方轉讓資金之約定,則須在契約中載明轉讓之金額、轉讓之條件、相關資料、租賃方及第三者間權利義務關係等。
契約及複印規範(Copies of the lease):
租賃雙方除正本契約外,應複印兩副本,並對正本及兩副本簽名。承租人應保管正本,並將副本貼於租賃物上,而出租人應保管一副本。
   (3) 使用目的之規範
   出租車於使用目的上須遵守聯邦法令之規定。如出租之車輛係作為受雇運輸車,則承租人需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負擔准入門檻之義務。
大幅改變 (5〜10年長期策略)
   衡諸今日汽車貨運業之所以普遍存在靠行現象,實乃因汽車貨運為台灣經濟與民生發展各類物資流通所必需之運輸載具且具眾多之需求,其運具取得所需資金不僅相對較高且駕駛管理難度亦高,加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在汽車貨運業的准入、移轉與退出市場管制仍存在不少模糊空間且落後先進國家汽車運輸業管制法規甚多所致。未來如能配合前述小幅改變及中幅改變政策,以實質汽車貨運業營運條件及道路安全風險防範要件為基準,更新現有汽車貨運業的准入、移轉與退出市場管制條件及監理模式,則汽車貨運業者及其輔助服務業將有很大機會透過法制及產業創新,逐步發展為具規範且規模的高競爭力產業。
   總結之,汽車貨運業靠行現象及其衍生之問題絕非一年半載即可獲得解決,本文摘引部分「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104年所作汽車貨運及小貨車租賃業法制化作業之研究(MOTC-IOT-104-MEB007)中關於汽車貨運靠行問題之對策構想,以為關心未來貨運產業發展的產官學界共同探討之基礎,希望可以引發更多具建設性的產官學界對話,期待盡快找出可徹底解決長年以來汽車貨運業界靠行現象之具體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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